水污染防治法虽然是较为成熟期的法律,但也有不过于适合,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十二届第二十八次会议审查会通过,关于改动的意见有以下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改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2日下午对改动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草案)展开了分组审查会,普遍认为,草案早已较为成熟期,建议更进一步改动后,呈交本次会议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构成人员还明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6月25日上午开会会议,严肃研究了常委会构成人员的审查会意见,对草案展开了审查会。
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律委员会指出,草案是不切实际的,同时,明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改动要求草案第二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行预防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管理。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员明确提出,应该引人注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的责任,对涉及阐释做出调整。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改动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管理,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污染。
”(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第二条)二、改动要求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中规定,废气剧毒危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该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展开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风险。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员建议在本款中减少有关公开发表剧毒危害水污染物信息的内容。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接纳这一意见,并减少适当的法律责任。(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三、有些常委会构成人员明确提出,当前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引人注目,污染防治工作比较脆弱,应该更进一步完备涉及制度,增大国家反对力度。
有的明确提出,应该增强乡镇人民政府在管理农村生活污水和畜禽养殖污染方面的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不作如下改动:一是,在改动要求草案第二十八条中减少规定“国家反对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前进农村污水、垃圾集中处理”;二是,将改动要求草案第二十八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改动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是,将改动要求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的“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改动为“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四、改动要求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农田灌溉用水不作了规定。
有些常委会构成人员明确提出,应该具体禁令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用作农田灌溉。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中的“禁令向农田灌溉渠道废气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废水”改动为“禁令向农田灌溉渠道废气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第三十二条)五、有的常委会构成人员明确提出,改动要求草案第五十二条中对违法废气水污染物应该给与行政拘留的情形已不作了规定,建议删掉现行法第九十条中“包含违背治安管理不道德的,依法给与治安管理惩处”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接纳这一意见。
(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第五十五条)此外,根据常委会构成人员的审查会意见,还对改动要求草案不作了一些文字改动。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汇报。
有些常委会构成人员对更进一步完备河长制明确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考虑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已对河长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责、主要任务、确保措施等明确提出了明确要求,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又实施了明确的实施方案,本法以作交会性规定为宜。在常委会审查会中,有些常委会构成人员还明确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指出,这些意见和建议牵涉到的问题,有的已在环境保护法、水法等法律中不作了规定,本法可仍然规定;有的必须在本法实行的设施规定中更进一步细化。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要严肃研究常委会构成人员的审查会意见,抓住制订完备有关设施规定,贯彻确保法律的全面准确实行。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不作了改动,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
改动要求草案建议投票表决稿和以上报告否慎重,请求审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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